長照機構消防防護計畫 製作與執行(上)

長照機構消防防護計畫 製作與執行(上)
2019/07/23
作者/專欄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發生火災,引起各界重視。本刊特別邀請國內消防界權威專家、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教授簡賢文和高雄市消防局第六救災救護大隊副大隊長薛裕霖聯名發表專文意見,他們剖析長照機構如何擬定消防防護計畫與執行的關鍵作法,提供業界參考。

壹、 消防防護計畫之定位

依消防法第十三條:「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防火管理業務之事項則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例舉十一項(含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依消防防護計畫之精神,其定位為場所防災之指針(guideline), 因內容涵蓋廣泛,涉及諸多專業領域,需由場所(含長照機構)指定防火管理人參考環境特性、人員屬性,制定務實、有效且可行的計畫以落實防火管理工作。依風險管理原則,防火管理工作需能夠「向上溝通整合」、「橫向聯繫配合」、「向下監督執行」,所以要做好場所的防火管理,絕不只是一位防火管理人能做好的。

貳、 管理權人與防火管理人責任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立法本意應以高階主管擔任以利防火管理工作推展為佳,消防署亦歷次函示規定。然而,各場所所提報擔任之防火管理人依其規模及組織文化而異,大多提報基層人員或中階幹部擔任。由於消防法之防火管理所涉法律及行政裁罰責任,均回歸於管理權人身上,但是刑法及民法則適用場所內對防火管理工作有義務責任之任何員工身上(尤其防火管理人)。因此,職司防火管理規劃執行之防火管理人的位階層級除了影響該工作之順遂與否,尚有權力與義務是否相符之期待,其職務必需有相當層級的位階。

長照防火 - 安可創新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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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多數的小型長照機構以「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規定之「業務負責人」(通常為護理師),將其理所當然替代「實際出資負責人」陳報予消防機關去擔任消防法定管理權人,讓護理師耽憂成為消防法制下火災責任轉移之對象,此作法實有不妥。此外,衛生福利部舊版「護理之家火災緊急災害應變計畫」 範例中—任務分工—機構負責人:總管所有火災預防與緊急應變所有事項,亦讓許多醫院將防火管理工作完全下推予其附屬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擔負防火管理之成敗與責任。所幸,衛生福利部亡羊補牢已將該計畫範例中任務分工內容略微修正,減少此部分之爭議。

參、 風險管理架構

ISO 31000 風險管理架構係以領導力與實行力為核心,執行風險管理的「設計」、「執行」、「評估」、「改善」等工作,其有效性仰賴於將其「整合」進入組織的所有面向,包含向上整合至決策層,向下整合至執行者,需藉由領導與委任(分層)授權來持續運作整合各面向資訊及執行。(待續)

撰文/薛裕霖(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六救災救護大隊副大隊長)、簡賢文(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