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修法 私校校長可當長照機構申請人

衛福部修法  私校校長可當長照機構申請人
2020/01/06
作者/專欄

長照服務需求與日俱增,衛生福利部持續積極布建平價、普及且具品質的照顧機構。為了鼓勵私立學校辦理長照服務,衛福部簡化私校行政程序,在去(2019)年底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日後私立學校欲辦理長照服務,不需要以學校法人名義,可由高中以上私立學校之校長為申請人,以私立學校名義直接設立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機構。

衛福部長照司副司長周道君表示,私校申請設立長照機構修改學校法人章程,因此需要董事會同意,之後依《私立學校法》報經教育部核准後,再向衛福部提出申請設立長照機構,若是未修訂辦法,申請案得由學校法人董事長提出,必須要再召開一次董事會,流程過於繁複,因此才改為校長提出設立申請,藉此擴大民間資源投長照服務,目前高雄醫學大學及長庚科技大學都有致電衛福部詢問此辦法。

為了反映長照機構在申請設立流程中所遭遇的各項實務需求,衛福部也廣納各界意見,針對居家式長照機構在同一行政區域內遷移且沒有變更設立許可證書的登記事項下,僅需向各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設立計畫書及縣市相關文件,以減輕繁複的文書作業,提升行政效能。

此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自施行以來,即納入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之量能提供長照服務。衛福部考量法人成立之目的,為了達成組織任務為宗旨,且為提升長照機構營運之人力,透過修正規定,使法人或團體之董事或理事不受不得擔任該法人或團體及其所設立長照機構之工作人員之限制。未來,衛福部將持續關注各界意見,拓展長照服務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