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共生宅」成為長照政策討論裡很吸引人的名詞。
我其實一點都不反對「共生」這件事情。甚至可以說,我非常認同它背後提出的問題:為什麼老人失能之後,就一定要離開原本熟悉的生活方式,住進一個充滿制度、流程與管理痕跡的地方?
如果可以讓長輩住在像家一樣的環境,有客廳、有廚房、有熟悉的人,可以自己決定幾點起床、今天吃什麼、什麼時候洗澡,當然很好。
問題是:我們追求的是「家的感覺」,還是「家的名義」?這兩件事情完全不一樣。
換湯不換藥 卻承擔不同責任
內湖的未立案機構大火相信很多人仍記憶猶新,一名丁姓業者自行租房來照顧失能長者,收費也極其低廉僅收14000-23000元,但是住在裡面的長者因為缺乏自行逃生能力,火災發生後造成3人死亡,當時該名丁姓業者承受了巨大的責難,那個時候政府對這樣的機構定義為天理難容的未立案機構!而如今要試辦的共生宅到底有什麼差別? 難道透過溫馨的裝潢、刻意營造的氛圍就可以叫做家嗎?
我要先說,該負的責任當然要負,我也無意替任何照顧疏失開脫。可是這件事情真正值得我們回頭問的是:為什麼平常我們可以把這樣的地方當成「家」,出了事情以後,卻突然用「機構」的標準要求它負責?
當裡面住的是失能老人,照顧者一離開就可能沒有人協助如廁、移位、進食;發生火災時,也沒有能力自行逃生,那麼這個場所的風險,真的會因為門口掛的是「住宅」而不是「長照機構」就消失嗎?
決定風險的,不應該是門牌與一紙租賃契約。而是住在裡面的是什麼人、需要多少照顧、發生緊急狀況時有沒有足夠的應變能力。
這也是我對現在共生宅政策最大的疑問。
如果一棟合法住宿式長照機構,有消防、建管、護理、照服員配置、夜間人力、感染管制、評鑑與各式各樣的行政要求;今天另外一個地方,同樣住著一群失能長者,也同樣需要長時間的生活照顧,只因為把它叫做家,就可以適用完全不同的規範,那我們其實不是在創新長照。我們是在創造兩套成本完全不同的遊戲規則。
那對一路守法撐下來的合法機構,公平嗎?對全台灣合法立案的機構公平嗎?
更值得擔心的是,一旦這條路被打開,市場一定會自己找到最便宜的生存方式。
前有新北業者開創了一棟800床的集合式小型機構、後有嘉義的家托一條街,現在又開了共生宅這條路,我真的會擔心:未來是不是只有傻子,才會乖乖去立案住宿式長照機構?這樣的生態真的健康嗎?
但我要強調,我的答案絕對不是把所有共生宅消滅,也不是要求所有老人都住進200床、300床的大機構。
恰恰相反。
共生宅之所以受到歡迎,其實是在提醒我們:現在的住宿式機構,真的太不像家了。
大型機構能否設立「小單元分院」?
台灣值得參考的方向之一,是Green House這類小單元照顧概念。
它重要的精神不只是「小單元」,而是重新思考長輩的生活尺度、空間、人際關係與自主權,讓照顧回到生活,而不是讓生活配合機構的作業流程,是一整套的照顧文化改革。
台灣甚至可以更進一步思考:能否允許具有完整專業能力的大型機構設立「小單元分院」?
一個成熟的法人或機構,背後有護理、社工、照服、營養、復健、行政、教育訓練與緊急人力調度能力,但前端可以分散成10幾人、20幾人的小型生活單元。前台,是家;後台,是專業體系。
發生緊急事件時,有一整套組織可以支援;平常生活時,長輩卻不需要每天感受到「自己住在一間機構」。
甚至,政府應該鼓勵既有大型機構進行這樣的照顧文化改革,而不是一方面把合法機構管得越來越像醫院,另一方面再另外創造一條「比較像家」的制度外道路。
我反對的並非共生宅背後「像家」的理想。而是「為了得到家的感覺,竟然必須先拿掉機構的責任。」去機構化,不應該是去掉機構的安全、專業與責任。應該被去掉的,是「機構感」。
我們該追求的不是讓老人住進一個法律上叫做「家」,實際上卻沒有人負得起責任的地方。而是有一天,長輩即使走進一個依法立案、有人負責、有專業支持的機構,依然可以很自然地說:「這裡,就是我的家。」
(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雜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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