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任偉專欄】「安養信託」在長期照顧的規畫與運用

【吳任偉專欄】「安養信託」在長期照顧的規畫與運用
2024/05/30

「安養信託」的功能

「信託」是一種財產管理制度,依信託目的不同,以達到財產管理、事務處理、追求利潤、社會公益等功能。「安養信託」就是將信託功能延伸,藉以保障受益人未來生活之財產管理、資產保全、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目的所成立的「信託」。

「安養信託」契約規劃

可參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於108516日制定通過的《老人安養信託契約參考範本》,與受託銀行簽立契約的時間點如果是發生在108516日以前,而有調整約款的需求時,得以「老人安養信託契約更新合意書」作為新舊約款轉換之適用。當然,仍建議尋求或委託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等,協助有關法律、稅務等更為細緻的契約規劃。

安養信託實務運用參考

1.    「安養信託」之財產規模需要多少?法律上並無限制,但若信託財產過低,如受委託者是信託業者,往往需再加上簽約手續費及信託管理費,則勢將難以發揮其信託效益。

2.    「安養信託」委託人得在信託契約中載明受託人得調整給付金額的機制,例如:消費者物價指數(總指數)如有變動,或有其他客觀情事變更,致有增加給付金額之必要時;或因應主管機關依法令調高長照、安養、養護或護理之家等機構之收費標準等情事時,受託人均可調整信託財產的給付金額。

3.    「安養信託」之受益人如為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或其他需受保護之受益人,建議在信託契約中安排「信託監察人」,通常係委由信賴的至親好友、社會福利團體或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以協助受益人監督信託契約的執行。例如可在信託契約載明,賦予信託監察人同意權,或約定信託契約之終止、修改或受益人有臨時性或緊急的照顧資金之需求時,均須經信託監察人同意。上開受託人調整信託財產的給付金額,須經信託監察人之同意等安排,以達到「安養信託」的目的。

4.    如有搭配「預收款信託」,即由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銀行,為加強廠商履行其應盡義務之目的,以廠商為委託人,並以消費者預先給付之全部或部分消費款項或廠商自有財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亦須注意:

(1)   「預收款信託」之委託人與受益人均為業者。因此,信託財產之權利是歸屬於業者、而不是消費者。因此,只有當業者發生破產、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而停止營業時,受託人才會依信託法令及契約約定,將剩餘信託財產分配給尚未享受履約服務的消費者。

(2)   日前已有銀行業者,除提供長照業者在興建期間之融資外,另針對營運期間長照中心入住保證金,規劃預收款信託服務,將入住者繳付資金交付信託管理,讓入住者安心有保障;此外,另提供入住者專業規劃與諮詢服務,入住者可與銀行簽訂「安養信託」契約,藉由安養信託專戶資金專款專用,以確保長照目的之達成。

(3)   「預收款信託」與「履約保證」之性質仍不相同。各業務主管機關所公告特定行業之《定型化契約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縱將「預收款信託」列為廠商應提供履約保證機制之選項之一;然因信託業係依信託契約受託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並未承擔廠商(委託人)之違約風險,故對消費者而言,並不具履約保證效力。

全方位信託與長照人權的願景

為因應高齡及少子化趨勢,金管會曾發布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其願景就是希望能與社福團體、安養機構及醫療機構等跨業合作,透過信託機制,結合以房養老及各項保險給付,成立提供高齡者生活照護費用支付功能之「安養信託」、「預收款信託」等機制,再配合動態調整信託財產給付額之裁量信託,協助高齡者資產管理及確保經濟安全。

立法政策上,除建請將部分類型的信託費用納入法定補助外,在「預收款信託」部分,為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強化實質的權益保障,政府應可推展兼具「履約保障」功能的信託機制,朝向可信賴的長照人權理想願景邁進。

全方位信託架構與願景圖(參考資料: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全方位信託架構與願景圖(參考資料: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雜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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