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添福專欄】住宿機構困境不解 如何完備長照體系?

【賴添福專欄】住宿機構困境不解 如何完備長照體系?
2024/01/17

台灣1993年才進入高齡化社會,但高齡到超高齡的老化速度卻比日本、歐美國家都快,預計 2026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隨著平均餘命延長、老人失能率增加,被照顧的需求者也急遽增加。

行政院長期照顧推動小組2022年底統計,長照需求人數更新為82萬9,431人,且每年推估以3萬人增加。政府2007年推動長照1.0服務人數約9萬多人,預算約46億元。2017年推出長照2.0計畫,擴大服務內容及增加照顧人數,策略上提供使用者及服務提供者誘因,統計到2022年底,整個長照2.0服務人數有44萬多人,預算也增加到650億元,方案得到社會大眾肯定及使用者、家屬之超高滿意度。

雖是如此,長照2.0服務人數占需求者的53.1%,還有自聘外籍看護工20萬6,298人佔24.87%,家人辭去工作自行照顧者有8萬8,052人佔10.62 %,家庭無照顧資源委托24小時照顧的住宿式服務有9萬 4,700人佔11.42%。

這些服務模式中,住宿式服務最為剛性、不可逆、不可被取代,但服務人數成長相當少,係因供、需雙方皆無法得到滿足,造成機構雖有空床,卻也常讓需求者感到一床難求的矛盾現象,甚至長照悲歌也時有所聞。

究其原因係因長照2.0給付辦法對象並未納入住宿式服務,使用者無法享受長照2.0低自付款,而住宿式機構受長照服務法等法規限制,收費有天花板上限的限制,工作人員無法提升各項薪酬又需輪班工作壓力大,造成各類專業人員大量往長照2.0移動,人力、收費惡性循環,造成住宿機構資源成長停滯不前。

現行政策不利於住宿機構經營擴張

有鑒於此,政府也推出因應方案,推出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符合條件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但對提供住宿型機構,卻沒有相對應的吸收成本措施,且政府訂定高品質的設立標準及嚴謹的評鑑制度,使得經營成本年年增加,但收費標準或異動,又受到法規限制,無法反映實際成本,造成住宿機構經營困難;使得住宿式機構資源無法隨需求者增加而增加。根據2018年《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上路至2022年底,設立營運的法人住宿機構只有70家共6,885床服務4,286人,顯然無法滿足OECD標準,住宿式服務佔總需要服務者20%,即每年推估約有6,000床之需求。

為增加住宿式服務資源,政府2019年5月公告「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公共化資源計畫」,預計4年完成50個資源缺乏區之長照住宿機構建構6,325床。2023年8月再公告「獎助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資源計畫」,透過公私協力於74個完全無住宿資源及床位資源不足之偏鄉、市區,預計新設或修繕完成6,500床。

以上2方案優先布建於資源缺乏或不足區,可達就近性,但其需求規模經濟太小,加上人力資源缺乏,且又具公益型及受收費限制,往後經營會更加困難。公部門及非營利單位是否願意投入,成效有待觀察。特強烈2大建議:

一 . 住宿式服務跟社區式一樣納入長照支給付辦法

若能將住宿服務納入長照支給付辦法,首先可減輕家屬負擔;目前每年最高補助12萬,若以住宿費每月3萬5千元計算,補貼約只有28.6 %,遠不及長照2.0之84%,造成不公平現象。將住宿服務納入長照給付辦法,也可減少住宿式機構成本負擔,並可以採現行長照2.0評估管控機制,提供政府有效管理,提升住宿機構服務品質。

政府應建構住宿式機構友善環境及納入長照給付辦法對象, 才能達到質優、平價、普及之長照目標。(圖片來源/freepik)

二 . 推動住宿機構各項計畫應加強討論

其中品質卓越計畫應再延續,申請資格可跟評鑑結果合併使用,申請床位數應一致以開設或服務人數為基準,不應有床位限制,有效管控獎勵金額用途。另《就業服務法》第46條設立標準外籍看護工計算基礎,因規模大小而有不同基準之不公平方式,雖經倡導團體抗議、反映及立委協助而解決,卻失去了互信基礎,付出了社會成本及負面形象。而各項獎勵措施如醫院護理、社福方案社工人員加薪等,不應獨漏老福、長照機構。

綜合以上,政府應建構住宿式機構友善環境及納入長照給付辦法對象,才能達到質優、平價、普及之長照目標。

(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雜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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