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添福專欄】修正外籍看護工方案 省思政策的形成

【賴添福專欄】修正外籍看護工方案 省思政策的形成
2023/07/25

剛性需求之住宿機構,現因人力不足無法提升服務量能,再加上每年約增加6千床的需求,機構多年來爭取擴大外籍看護工補充人力名額,修正外籍看護工不得高於本國照服員規定,改以外籍看護工不得高於本國照服員加護理人員為基準,一來可增加專業人力之聘僱並兼顧照顧品質,歷經多年溝通爭取,終於得到主管機關首肯。

勞動部於今年5月預告各類住宿機構(社福機構、護理之家、長照法人住宿機構)擴大聘僱外籍看護工方案,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六條,核給外籍看護工名額總人數2機制:

(1)原核配比例規定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修正為依法登記許可業務規模床數。

(2)原規定聘僱外籍看護工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修正為許可床位數未滿100床者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床位100床以上者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二分之一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以上本籍看護工及護理人員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保人數為準,如下表。

此修正預告後普遍得到長照業者肯定,尤其小規模機構因增加完整之大量人數予以大力讚賞,但因計算外籍看護工總人數對100床以上之中大型機構相當不公平及矛盾,恐影響爾後長照住宿機構之平衡、良性發展。台灣老人福利機構協會認為茲事體大,於預告期間內正式行文勞動部、衛福部及行政院表示意見,主張應不分規模大小,一律採用本國照護員及護理人員人力合併計算,以利爾後住宿機構良性發展,遺憾於預告期間內並未取得政府任何正式回應及溝通討論。

實施修正公告的可能影響

修正公告實施後將造成以下之現象,值得觀察及注意:

  1. 申請減床,浪費住宿床位資源。以登記許可床數100床為區隔核給外看總人數,可能使機構為爭取聘僱足額外籍監護工,先申請許可床調整為99床,尤其118床以下機構更有強烈減床動機,爾後再視經營績效及進住率重新申請回復原許可床位數。
  2. 住宿機構照顧人力皆受設立標準約制,規定照顧管路住民每位護理照顧比為1:15,無管路住民則是1:20,且護理人員必須隨時保持1人值班,但此修正內容將使愈小規模機構使用外籍看護工比例愈高,政府所擔心的社會觀感問題將更加嚴重。
  3. 中大型老福機構依老福法皆需成立財團法人之非營利單位,因有機會接受政府補助及立案使命,照顧中低收入戶弱勢長輩,若無法聘請足額的外看及其他照顧人力,更加難以經營,務必會選擇增加自費個案,排擠弱勢長輩之照顧資源。

反思與調整建議

住宿機構面臨諸多經營困難,適度擴大聘僱外籍看護工補充人力政策值得肯定,但因未經詳細評估計算基準及實際需求造成不公平現象,影響住宿機構爾後發展,亡羊補牢有以下建議:

  1. 期盼政府與中大型機構,尤其是非營利屬性機構討論,真正了解機構經營之困難,取得再修正之參考。
  2. 行政機關不應以計算難度高放棄實務精準計算基礎,採取簡易一刀切做法。建議以100床臨界點大小規模採一致標準,超出部分再以遞減或疊進方式計算,輔以提供實際床位數名冊人數,或不分規模皆乘以精算之係數0.9或0.8,同樣可以達到政策之開放上限人數。
  3. 住宿機構缺工之問題屬常態性且不分規模大小,期待各項政府措施如中階人力、產業缺工專案、多元培訓機制、新南向產業合作等都能不分規模公平一體適用,再由機構選擇有利其經營方案,才能平衡良性發展。
  4. 就業服務法已修正外籍看護工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規定,長照司也修正公告完成長照法人條例設立標準之規定,建議各住宿機構主管機關儘早完成修正公告如評鑑指標等各項相關規定。

中大型非營利機構礙於使命、行政干擾,向來忍氣吞聲、逆來順受,但不表示認同不公平、不成熟的政策。卑微的訴求無法得到重視、回應,日積月累只會造成更多民怨,打擊信心、初衷,敬請為政者三思。

(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雜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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