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分享】被犧牲的照顧服務員?照顧勞動合作社的權益探討

【投書分享】被犧牲的照顧服務員?照顧勞動合作社的權益探討
2022/02/09
作者/專欄

文/林宇凱(義德發長照集團執行長)

在過去,照顧服務員是一個長期處於重度勞動、高度風險卻相對低薪的的職業。長照1.0時期,採取招標制,在民國95年行政院長期照顧制度規劃小組對於全台117個居服單位所做的調查當中,僅有66間單位有投保勞、健保,此外僅37間單位為居服員提撥退休準備金。而在1.0中後期,為了提升居服員的就業意願,進行了薪資提升、勞健保退休金專案申請的改革,但仍然沒特休給付。

在過去,照顧服務員的基本勞工權益常被忽視。(圖片來源/Pexels)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長照2.0為了改善居服員就業環境,在給支付基準當中,將單位的勞工權益成本也納入了考量,同時也規定服務單位最低薪資不得低於200元以下。在政府預算挹注之下,居家服務單位如雨後春筍般成立,在此同時也興起照顧勞動合作社的風潮。合作社依法源精神為合作事業,成員皆為自營勞務者的概念,因此原本在長照2.0的給支付中作為雇主保障勞工權益的費用,變成了吸引居服員加入的高薪。

「人人都是老闆」淪為美化

在幾間大型合作社的招募廣告中可以看到以拆帳70%的條件來吸引人力,而就成本結構來說,一般法人若以衛福部所規定的時薪200元來說,直接給予的薪資約占收入的50%,而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等支出約占收入的20%,兩者加起來約佔總收入的70%,正好與拆帳70%的方式不謀而合。

雖在合作社的居服員可自行投保職業工會,但自行負擔比例大幅提高,同時增加健保保費,故許多自行投保的居服員會選擇較低或最低保額,只在進入計算老年給付基數時才提高保額,在此情況之下一旦發生職災,勞工權益大受影響,同時在就業保險上面的權益也完全失去,更重要的是在照顧過程當中,發生疏失,將需自行負擔全責,而非由雇主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對於在合作社的的居服員來說,勞工權益常因保險制度受到限制。

身在合作社的居服員可能會遇到合作社規避《勞基法》勞資關係。(圖片來源/Pixabay)

在這樣的權利義務之下,越來越多合作社的興起,幕後經營者則透過「提升居服員薪資、尊嚴、人人都是老闆」的說詞美化、說服居服員,讓其同意並接受成為被犧牲的角色!而在過程中僅僅提供原就應是營運成本的金錢,就將所有責任轉化到居服員的身上,更大言不慚的說,有給付比一般更高的酬勞,讓犧牲被視為有得有失的等價交換,而原應雇主負擔的特休成本(佔收入的1%-5%),則可輕易吞沒!

政府應肩負保障勞工權益的責任

合作社原本立意良善,但在台灣淪為吃乾抹淨、撇除責任的絕佳制度,透過每個人都是老闆的美化,灌輸有做有錢沒做沒錢的等價交換,把勞動力徹底商品化之後,職災風險被徹底隱藏,沒有人在意這些人的職業安全衛生,因為這些風險都成為了勞工自己的抉擇!

合作社原本立意良善,但卻隱藏了職業災害的風險。

合作社原本立意良善,但卻隱藏了職業災害的風險。(圖片來源/Pixabay)

而這樣的論調也得到官員的認同,在相關的座談會上,有官員曾說:若合作社將權利義務完整揭露,應無不可。這樣的情形,完全與東京大學高橋哲哉教授在其著作《犧牲的體系》中所陳述的如出一轍,透過犧牲居服員獲取利益,並將剝削關係制度化。

在社會福利的服務輸送當中,政府應扮演監督的責任,不應將已知的不正義,將責任推卸給勞工,美其名尊重勞工自身的決定,卻試圖忽視隱藏當中的權力不平等,個人認為應該針對合作社拆帳制這樣不正義的制度進行檢討,回歸到雇傭的權利義務架構,讓帶給人們幸福的居服員得到應有的保障!

部分內容出自台大公衛學院副院長鄭雅文教授著作-《職災之後:補償的意義、困境與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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