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特別扣除額的診斷證明 放寬至6月底前取得

長照特別扣除額的診斷證明   放寬至6月底前取得
2020/05/07
作者/專欄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財政部109年4月13日公告,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為同年5月1日至6月30日。衛生福利部考量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首年實施,為了保障民眾權益,故同步放寬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之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30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

提醒民眾申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於今(109)年5月報稅時應備妥之證明文件如下:

1.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2.長照給付及支付服務使用者:108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1張。

3.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108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4.在家自行照顧者:

(1)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檢附108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2)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檢附於109630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由於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有一定的觀察期間,故提醒有需求之民眾,請儘早至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評估,避免屆期不及評估而影響報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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