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意定監護」通過 高齡者可自行決定監護人

民法「意定監護」通過    高齡者可自行決定監護人
2019/05/27
作者/專欄

民法「意定監護」修正草案上週五(5/24)經由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提案修法的立委吳玉琴指出,這是我國因應高齡社會來臨所建構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意定監護」通過後,可讓尚未失智、失能的成年人,預先以「契約方式」跟「受任人」約定,執行雙方在契約範圍內的約定事項,當自身發生符合民法規定之「意思表示能力受限」情況時,由法官指定這位「受任人」為自己的監護人。

因高齡人口迅速增加,當家中長輩出現符合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可由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近一年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提出監護宣告聲請,此舉為預防財產糾紛,在失智症相關訴訟中,最常見的即是詐騙與爭產。

圖片來源:法務部新聞稿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新聞稿指出,以往成年人監護制度都在成年人喪失意思能力後才啟動,未必符合監護人的意願,根據統計,每年監護宣告聲請高達6000件,約3-5%是找不到適當監護人,法官為了維護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指定監護人,調查過程困難、耗時,常產生家事事件的訴訟。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也指出,本次修正「意定監護」制度,可開放當事人在意思能力健全的時候,自行選擇監護人訂定契約由公證人公證,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

法務部認為,鑑於我國去年已進入高齡社會,必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是從本人喪失意思能力才啟動的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的意見。法務部也認為,增訂「意定監護制度」有建立價值與必要性,也能夠減少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爭議,有助於正面維繫家庭關係及補充法定成年監護不足之問題。

「要佇知人的時陣,決定自己的未來」提案修法的立委吳玉琴說,現行的監護制度,是當自己失能後才由法院來選定監護人。不過法官難斷家務事,家事法庭也時常上演爭著當監護人或沒人要當監護人的情形,但其實最清楚誰最能代表自身最佳利益的人就是自己。

圖片來源:法務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