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晏潭專欄】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 六大方向革新之觀察與分析

【蔡晏潭專欄】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     六大方向革新之觀察與分析
2021/07/21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長期投入「照顧醫療產業」之蔡晏潭會計師指出,長期照顧服務法(或簡稱「長照服務法」)於5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法共計17條,主要重點包含六大革新方向。茲彙整如下:

本次修正重點 說明 相關法條依據
一、開放私校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 開放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符合特定條件之前提下,得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

特定條件限制如下:

  1. 設有長照相關科系
  2. 僅以提供學校作為教學、實習及研究用途為限
長照服務法第22條
二、禁止削價競爭 長照特約單位不得減免使用者自行負擔之費用,而產生削價競爭之情況。

違反相關規定者:

  1. 限期令業者追收擅自減免之費用
  2. 罰緩:3萬~15萬
長照服務法第8條之1;長照服務法第49條
三、重罰未合法立案而提供長照服務業者 重罰未依規定設立長照機構而提供長照服務之業者。

違反相關規定者:

  1. 公布業者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2. 罰緩:6萬元~10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長照服務法第47條之1
四、明定長照特約制度 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之分權:
  1.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特約辦法,此辦法涵蓋長照特約單位之申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特約年限、續約條件、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長照服務提供者得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長照特約之簽約實施。
長照服務法第32條之1
五、強制業務負責人為專任制 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應為」專任,違反規定者:
  1. 罰緩:6千元~3萬元,並限期改善
  2. 停業處分:未限期改善或情節重大者,處1個月~1年停業處分
長照服務法第30條;長照服務法第54條
六、強制須為長照人員投保及提繳退休金 長照特約單位「應為」其所屬長照人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並應確保其勞動條件符合勞動有關法規之水準,例如按月提繳退休金等。

違反相關規定者:

  1.  處罰:依各該違反之法律處罰
  2. 停止派案:經處罰而仍未依規定辦理者,得停止派案
  3. 終止特約:情節重大者,得終止特約
長照服務法第32條之2;長照服務法第48條之1

 

修法六大革新 台灣長照產業觀察重點

上述六大革新方向,對於台灣長照產業可能之影響分析說明如下。

一、開放私校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

此項開放之規定,可觀察之重點及其後續可能產生之影響包含:

  • 鼓勵及健全長照相關科系之發展,以培養長照人力:本次增列規定出發點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亦得為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設立主體,此修法可以銜接私立學校法有關學校得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附屬機構之規定。
  • 長照產業結合「醫療」與「學校」之三位一體產業生態鏈逐漸成形:筆者長期觀察日本跨產業發展之大型長照連鎖業者,不少具備有「長照事業」、「醫療事業」及「學校」三種事業體,此項放寬革新可能會連動影響台灣這三領域整合成一個生態系。此後續影響效應,的確可期。

二、禁止削價競爭

此項修法,不能只觀其一,樂觀的以為本次修法是開放規定。綜觀相關法令,業者一方面不能少收,另一方面也不能超收,而收費又有核定上限框架。簡而言之,本次修法後,對業者而言,收費很有可能就是「動輒得咎」,小心被罰。

建議觀察之重點至少需要包含「禁止削價競爭」、「禁止超收費用」,以及「收費核定限制」等三個面向:

應觀察的完整面向 摘要說明 法條依據
削價競爭禁止條款 長照機構不得削價競爭,而減免費用,違者強制限令追收費用,且有罰緩 長照服務法第8條之1
超收費用禁止條款 長照機構不得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違者強制限令退費,且有罰緩 長照服務法第36條
收費定價審核條款 長照機構之收費需要事前提報主管機關核定,變更亦同 長照服務法第35條

三、重罰未合法立案而提供長照服務業者

此項立法之出發點,很清楚是為了改善長照產業長期存在的「黑數」問題。然而,此項規定可能會產生幾項的疑慮,爭議點如下:

  1. 附服務高齡者住宅的合法性:附服務高齡者住宅之營運模式,是結合居家服務及高齡友善住宅,在日本是一個常見受歡迎的營運模式。然而,在台灣此項立法後,未來如何去辨識「未立案而提供長照服務」及「附服務高齡者住宅」之界線,將是未來可能之爭議點。
  2. 線上長照服務之媒合平台適法性之挑戰:線上長照服務之媒合平台商業模式,多屬於自費的型態,該平台派遣服務人員到宅服務,若該平台業者未立案取得居家服務之特許業務許可,是否被認定為「未合法立案而提供長照服務業者」,將也是未來之可能爭議關鍵。

四、明定長照特約制度

在本次修法之前,部分地方之長照主管機關已經有執行長照特約單位之申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特約年限、續約條件、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惟屢屢引起爭議。

本次修法明定地方與中央的權責劃分,由中央訂定辦法,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此或有助於未來特約制度之明確化,而減少爭議。然而,若各地方主管機關執行之認定有重大差異或不合哩,這可能會引起另一個爭議點,建議需要建立完整透明的申訴制度,避免人為之弊病產生而求助無門之情況。

五、強制業務負責人為專任制

本次新增業務負責人專任之強制規定後,建議業者要參酌內政部97年4月7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13676號函釋對「專任」一詞之定義,專任人員不得同時兼任同一機構或不同機構之專任人員工作,或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從事兼職行為,惟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受有報酬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並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建議業者應該對於「專任」有完整之法律或相關辦法規定認知,謹慎因應而避免誤觸相關之罰則。

六、強制須為長照人員投保及提繳退休金

此項之修法讓筆者聯想起日本介護保險制度及長照發展趨勢。日本之介護保險每3年即會修正,以滾動式方式修正調整。經觀察日本長照制度修改之趨勢呈現,長照人員之人力成本逐年提高。

本次修法強制要求長照特約單位應為所僱長照人員,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提繳退休金。

換言之,長照機構如何因應相關之人力成本估列,以及收費機制之調整平衡,的確是一項重大的挑戰。

(圖片來源/pixabay)

長照業者的機會與挑戰 

長照顧服務法於2017年6月施行後,於本(110)年度提出六大革新之修正,本次修法變動有新增機會,也有更多的挑戰,但相信未來還是會不斷地滾動式修正。

挑戰成功的業者,將建立起一個更高的競爭門檻。期勉長照業者以成立的願景和使命出發,並透過策略性思維,找到競爭力,成為真正的贏家。

(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雜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