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定期化契約 居服單位嚴正以待

長照定期化契約 居服單位嚴正以待
2024/03/22
作者/專欄

針對衛福部長照司公告長照機構定型化契約範本,居家服務策略聯盟舉辦座談會,協助居服業者因應新政策。對於定型化契約中要求審閱期至少3天的規定,業者擔心臨時性居家服務無法執行,對此,衛福部長照司回應,契約不得拋棄審閱期,在立即使用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契約有列但書,可以給予即時、合理的審閱期,由長照機構與簽約者依實際狀況雙方約定。

居家服務策略聯盟於21日,在北部及中部分別舉辦「居盟有約-居家式服務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之因應與挑戰」座談會,北部場邀請衛福部長照司視察李瑋婷與恆昇法律事務所律師余晏芳講解居家式定型化契約之規範及效力問題。現場座無虛席,聚集了來自全台的居家服務業者踴躍提問,突顯從業人員對長照定型化契約應如何應對的高度重視。

理事長涂心寧表示,長照已走過幾十年歷程,定型化契約的引入是一個重要的改變,也標誌著長照與消費者之間全新對話的開始。他進一步指出,居盟未來將舉辦契約擬定工作坊,協助業者制訂契約,並提供給各地方政府參考,避免未來出現不同地方政府審查標準不一致的情況。

衛福部長照司於315日公告「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三種服務類別分別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並公布三種類別長照定型契約範本;內容重點包含明定審閱期、長照機構重要訊息揭露、服務項目及收退費標準、雙方終止契約事由等。

對於契約明定要讓簽約者攜回審核至少3日的規定,李瑋婷表示由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服務契約都須保留30天內的合理審閱權,並且應由簽約者攜回至少3日,因此明定此項目;但他也進一步說明,若有需即時服務,可訂立但書,確保給予即時或合理審閱期,由長照機構與簽約者依實際狀況雙方約定。

李瑋婷說明,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一項及長期顧服務法第42條所制定,從107年開始匯集產官學及消保會建議,到今年1月底行政院核定,3月公告,6月前各機構須提報新契約給各地方政府,9月前各地方政府完成審查,12月前完成換約。余晏芳也提醒,若未能按時完成換約,將面臨通知改善的期限;指定期限內未完成,機構將面臨1萬到5萬塊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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