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瑞專欄】從長照經營談疫情風險

【蘇嘉瑞專欄】從長照經營談疫情風險
2020/06/04

新冠肺炎疫情為一種新型冠狀病毒傳染所引發的下呼吸道感染,WHO將此次冠狀病毒命名為2019-nCoV(或COVID-19),我國疾病管制署則於民國109年1月公告新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第5類法定傳染病。

因多重慢性疾病的年長者族群,在感染後常併發重症及有較高死亡率,故照顧失能長者且在機構群聚生活的長照服務機構,也是運營法律風險極高的一個業者族群。

故若某機構內,萬一有一住民長者因疑似呼吸道感染送醫,經確診為新冠病毒感染並因多重器官衰竭而不治離世,則經營階層將如何進行結構性的法律風險分析?

注意民刑事及行政責任

首先須注意,因新冠肺炎已屬於法定傳染病,故除了住民感染肺炎是屬於一般性的照顧紛爭,除涉及一般性民刑法及長照法規外,更需注意「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簡稱嚴重特殊肺炎條例)」,因「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而應優先適用。

在民事責任上,重點在違反照顧注意義務,故對於清潔防疫的常規執行、是否及時送醫與延誤治療,以及疾病感染與死亡間的因果關係,常是照顧人員與機構過失是否成立的主要重點。

疫情法律風險 - 創新長照雜誌
圖 / Pixabay

長照機構亦應注意近期公告「長照及社福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感染管制措施指引」的相關內容,在訴訟實務上,日常照顧服務是否有完整書面記錄留存,更是後續訴訟攻防時的舉證所在。

而在刑事責任上,因我國採「行為人責任」主義,刑事訴追係以直接行為人為主,故訴訟實務上,經營團隊雖也可能因監督疏失或不作為而成立犯罪,但是建立完善的機構內部管理規則(例如教育訓練或照顧指引等),除了符合行政督考與評鑑需求外,更會是管理階

層用以佐證及抗辯已盡管理責任的具體依據。

至於行政責任上,對於「傳染病防治法」的檢疫隔離通報措施等相關規定,或是嚴重特殊肺炎條例的授權規定與相關辦法,更需額外加以了解;而人員執登或住民超收等便宜行事或違章行為,實務上更常因照護紛爭或疫情督察而加速現形或衍生案外案。

當然,長照住宿式機構如果因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而造成營運困難或相關事業損失,亦可依據「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第4章規定,依法向政府提出機構紓困及補貼之申請。

總之,長照事業是高度法規管制的行業之一,機構經營者須對相關法規與權利義務有一定體認與實踐。

在面對經營環境變化的相關風險,建立起結構性的法律分析策略,才能事前預防及遠離風險,並積極面對及利用風險。

(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雜誌立場)


疫情法律風險 - 創新長照雜誌撰文 / 蘇嘉瑞

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醫師,具有數十年的臨床執業與機構管理經驗,並擁有台灣及美國紐約州律師資格,除有豐富的照護紛爭及訴訟實戰經驗,擔任縣市政府長期照顧委員會委員,並實際輔導多家全國性長照機構法人的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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